一、有关彩礼返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
二、彩礼的返还范围的原则有什么
彩礼的返还范围的原则有:
(一)遵循当地风俗习惯;
(二)照顾无过错方;
(三)公平原则。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三、彩礼返还有哪些限制性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三)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靠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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