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事法律中附条件的行为具备哪些特点
1.条件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应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当事人不能肯定。
3.条件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
二、附条件合同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附条件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附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终止合同的条件达成时,合同就会解除,合同终止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就会消失,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n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n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n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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