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可行的办法是建立管理营运与监督分离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系,即在人大系统建立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同时,在政府系统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国有资产营运管理职能,同时保留为了营运目标而进行的监督职能。
一、设立隶属于各级人大的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的必要性
1、各级人大是全体人民的直接代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真正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包括全体人民的经济利益。从理论上讲,人大是全体人民的直接代表,因而,在人大下设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是合乎逻辑的,也是克服全体人民对政府及其各级代表监控失灵的最佳选择。
2、各级人大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行使监督权,与国有资产监督的要求完全一致。由人大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对政府官员及国有资产各级代表行为进行监督并进行奖惩和制动措施符合中国宪法和法律程序,因为人大除了立法职能外,还具有监督立法执行职能。这样可以克服全体人民对政府官员及国有资产各级代表无力采取奖惩和制动措施的弊端。建立隶属于人大的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符合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新要求。同时,国有资产监督是一个复杂细致的工作,建立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将为人大行使监督权提供一个良好的试验。
3、建立隶属于人大的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可以克服国有资产由政府营运与监督合一的弊端。
4、建立隶属于各级人大的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可以杜绝政府放纵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建立人大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的具体设想
1、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应与政府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组织结构并列平行设计。国有资产营运管理实行国务院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即国务院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局),各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分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局)。人大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则对应平行设计,全国人大设有国有资产查委员会专门监控国务院下属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机构。
各省市自治区、地市、县人大设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专门监控其对应国有资产营运经营机构。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成员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这样把国有资产营运管理与监督进行分离,形成一种制衡制约体系,填补了目前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国资局)无人监督的空白。
2、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的职责。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局)的职责是把握国有资产及代理人的经营是否科学合理;对国有资产经营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提出建议;制定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收益方面的规章制度;确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考核、监督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等。人大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每年在人大会上作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报告,委派监事会和财务监督人员,在所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经营公司、投股公司、子公司均设立由群众和职工参加的监事会,职工监事由各级职工大会或工会选举产生,群众监事由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招聘委派。
在所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经营公司、投股公司、子公司均设立财务部或财务室作为其派出机构,对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直接、真实、全面、及时的监督和反映。监视、查处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如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行为规则、纪律和有关法规细则提出建议;遵照有关法规,围绕工作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监视活动,指导检查企业监事会的工作,受理群众的有关举报案件;公布查处结果等。定期对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经营公司、投股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公司负责人进行考核检查。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国有资产机构和公司的官员、董事、监事、经营者的一切违法、侵蚀国有资产、赎职、失职等行为进行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登报公布。有权对一切损害国有资产的腐败行为、经营不善行为、赎职、失职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法勒令自动辞职,否则,提请由任用他的相应部门依法解雇。
3、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的监督控制信息收集网络。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国有资产经营信息,必须建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具体做法可以采取特派信息收集员和特派会计专管员制度,实行定期互换制度,利用成千上万信息收集员和会计专管员建立国有资产监控信息网络。
4、国有资产调查委员会还应委托市场中介组织帮助监督保护。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法律公证处等市场中介组织,主要业务是搜寻经济违法证据,给企业资产估价等等,具有经济侦探、法律顾问等功能。尽管各级人大具有很强的监督能力,直属的会计专管员也是一支财务监督大军,但由于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战线很长,业务繁多,仍有必要委托中介组织的力量,予以监督和保护。此外,还要探索多方面途径和具体手段,完善组织网络,使对国有资产及代理人的监督控制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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