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记载于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值补偿额度,必须高于并等同于征收公告发布当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水平”。
然而,在此法规中,亦明确指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交由具备相关资质且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房屋征收评估流程及办法进行评估,以辨识其真实价值”。而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具体规制,对于烂尾楼这一类正在建设中的房产(通常简称为“在建工程”),应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假设开发法是指假设烂尾楼已顺利完工,进而预测出其完整开发后的价值,随后从该价值中减去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成本支出,从而得出烂尾楼的实际价值。理论上讲,开发完成后的烂尾楼价值应与周边房价保持相当的水平。即使考虑到相关的成本支出,依据法定程序所评估出的烂尾楼价值也不应相差过大。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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