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自然人死亡。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车祸、战争等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等民事主体。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为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保护,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通过申请失踪足以保护其权利,其申请死亡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的规定的,不予支持。
下落不明多少年后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四年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音讯渺无,下落不明,生死不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主体由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和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事实上丧失了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反诉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在严格的问责机制下,法官一般都会要求原告提供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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