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安置公示期限
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的十二个环节
1、确认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2、审查四规划一计划:
(1)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4、调查登记和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6、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论和以公布,并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1)根据征求意见研究修改补偿方案,将征求意见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2)旧城改造,多数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修改方案。
8、选定评估机构: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9、初步评估:由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市场均价和征收所需资金总额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资金预算。
10、存储补偿安置资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到位由金融机构出具证明。
1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2、决定征收并公告。
三、房屋拆迁公示的作用
房屋拆迁应拆迁人的申请启动,对广大被拆迁人、承租人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拆迁的决定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张贴,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房屋拆迁应拆迁人的申请启动,对广大被拆迁人、承租人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拆迁的决定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张贴,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通过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保证被拆迁人在正常情况下知晓拆迁地块的相关情况,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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