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人提前行使抵押权的情况
抵押权人提前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有:
1.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2.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3.抵押人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拍卖、变卖、折价。在实践中具体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这种约定即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也可在订立抵押合同后甚至实现抵押权时。若双方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下面对三种方法加以具体的分析:
1.拍卖因可使抵押物的变价公开、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的实现,又保护了抵押人的利益。
2.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
3.折价。
三、行使抵押权的条件
行使抵押权的条件如下: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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