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怎么分配
时间:2023-08-05 09:32:24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补偿款,村里不给农民分发而由村书记自己要着当然是不可以的。他若私用刑事犯罪杳无音信的就构成侵占罪或贪污罪等。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为三块:土地补偿费、人员就业安置费和青苗费。一般来说,这些补偿费的分配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分配,现实中有很多地方的村民的确是分了。

但是,从法理角度讲,人员就业安置费和青苗费可以自主分配,而土地补偿费这一块属于集体的土地资源被征用而得到的变相资源,现在的村民给一下子分光了,等于把子孙的粮给断了,也是不恰当的。应当是共同决定用这一总分钱投资,让它持续生存下去,给子孙留碗饭吃。

山东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鲁政字〔2020〕74号

省自然资源厅:

你厅《关于呈请批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请示》(鲁自然资〔2020〕140号)收悉。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研究明确。

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文件出台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同地同价、维护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价格,确保征收土地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30日印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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