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1、支票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2、支票使用中需注意问题:
(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印有“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合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应通知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为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后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
使用支票的注意事项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所以支票日期填写要根据实际情况。
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帐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
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
6、收款单位转帐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帐支票及银行进帐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不用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
7、不能填开空头支票。容易出现的错误:日期填写错误,印章加盖模糊不清,银行收款单位与背书单位印鉴不符。
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规定:
八十一条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二条支票存款帐户的开立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三条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四条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条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与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七条支票资金关系与空头支票的禁止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支票的签章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支票的付款日期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