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势变更的条件
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又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即作为合同基础或者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情势变更”即合同基础或环境在客观上的异常变动,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一)情势的变动应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在于,如果合同成立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者难以履行的,用不着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债务人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情势的变动应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原因在于,合同是当事人进行未来计划的工具,合同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对正常的商业风险予以分配。
(三)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之变动须达到异常的程度。
二、情势变更的定义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效力
(一)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在商品房买卖或货物销售合同中,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担交易风险。
(二)变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分期或延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三)变更标的物。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标的物,如果是特定的种类物的,可以允许该当事人以同一种类物替代履行。
(四)拒绝先为履行。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得先为履行,在履行期到来时,相对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状况恶化或信用发生危机等情况,难以作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依合同作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拒绝先为履行。
全文8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