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涉及到房产再次售卖的状况(通常称为“一房二卖”),我们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几种有效的策略来妥善处理这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首先,当涉及到的房屋并未真正完成交付给买家的过程中,我们会以最先进行房地产所有权注册登记的那一方作为预定权益的拥有者;
其次,当在同样的情况下,双方都没有对该房屋进行事先评估,那么我们就会根据谁最早办理财产权预告登记手续来确定其优先权;
再者,如果相关的买卖合同已经签署,但是双方都还没有完成登记手续,那么在这个时候,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将会被视为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一方;接下来,如果支付房款的一方能够比对方更早地完成交易,那么他们也可以获得优先权;
最后,如果存在着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在同一时间段内分别签署,并且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交付,而另一份仍然处于待产状态,那么我们会认为是先完成实际交付的那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这两份交易都还没有实现实际交付,那么我们就会以最先完成所有权注册登记的一方为准。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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