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包括: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非主要责任的伤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标准:
1.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非主要责任的伤害;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下落不明的职工以及在生产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因此,工伤认定范围不仅限于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还包括在非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以及患职业病的职工。
工伤认定范围不仅限于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还包括在非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以及患职业病的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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