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无罪的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及特点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8种形式: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二、刑事证据适用如何适用
1、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仅限于两点:第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认为是主观对客观的判断,而不是确实有犯罪事实发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驳回起诉、宣告无罪的证明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明被追诉对象虽已犯罪,但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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