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尚未注销的,应当向企业承担债务。已经注销的,应当向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注销前,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注销的,以企业法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法人解散后,未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应当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已经注销的,债权人应当以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向其追究债务。
法人解散是法人终止吗?
法人解散并不等同于法人终止,法人在解散时并没有立即中止,其在完成清算、注销登记之后才可以被认定为终止。《民法典》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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