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承诺书包含以下内容:
一、夫妻冠姓
二、夫妻住所
三、夫妻财产制
四、家务分工
五、家庭生活费
六、自由处分金(零用金)
七、子女姓氏
八、立约人承诺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
九、立约人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
十、特约事项。
婚前保证书有法律效力
市民张先生和王女士俩人相恋时间不长,但考虑到年纪也不小了,于是在2010年登记结婚了。结婚前,张先生要求王女士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如果由王女士提出离婚,对王女士的婚前财产就要分给张先生一半,王女士并没有想太多,于是按照要求写了一份保证书,里面写明了如果由王女士提出离婚,她的婚前财产由双方各分一半。不承想俩人结婚后不久就产生了矛盾,终日争吵不休,王女士忍无可忍,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向法庭出示了王女士婚前写给他的保证书,认为王女士曾承诺,如果由她提出离婚,个人婚前财产分一半的事情,而自己也是看了这个保证书,认为王女士非常有诚意才同意结婚的。现在王女士提出离婚,就应该履行约定,平分其婚前财产。但王女士也很委屈,感觉自己受了欺骗,她说自己的这个保证书是在张先生要求下写的,只对自己的婚前财产进行了约定,并没有对张先生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这种保证书显然不公平,应该视为无效。
究竟应该怎么看待这份婚前保证书上海律师认为,这份保证书明显没有“显失公平”的问题,“显失公平”主要针对的是合同、协议等双方、多方当事人形成的文书。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所写的婚前保证书是她单方面处分自己财产的文书,而张先生则没有相对应的义务,因此用“显失公平”来抗辩显然是不成立的。并且王女士也并没有表示出在写这份保证书时有受胁迫的状况,表明是自愿书写,如果王女士再不提出更多的站得住脚的抗辩理由,这份保证书应该会得到法院的认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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