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禁忌者是否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时间:2023-07-03 16:41:15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可以给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安排岗位工作的。职业禁忌证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别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所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可以不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岗位工作的。

职业禁忌症是哪些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判定为职业禁忌证:

1、有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导致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更易吸收(从而增加了内剂量)或对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

2、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能使劳动者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3、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后能诱发潜在疾病的发生;

4、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会影响子代健康;

5、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进入特殊作业岗位会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6、依据毒物性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情况,结合以上判定条件进行职业禁忌证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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