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出
1.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收到准迁信息后,属迁入地注销《居民户口簿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迁出信息,并对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进行相应记载;对委托迁出地办理《居民户口簿迁出注销手续的。
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被委托人到户籍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原《居民户口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注销章。
同时告知被委托人必须通知申请人在40日内携户口迁移人原《居民户口簿到户口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在办理户口迁出时如遇户主迁出的,应同时变更户内人口信息中的户主及与户主关系。
2.工作对象、监管对象等人员迁出的,申请人应向派出所警务区民警申请迁出并呈报派出所领导审批,派出所领导应在8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做出是否同意迁出的决定。
对于同意迁居的工作(监督)对象,迁出地户籍窗口民警应按正常迁出的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迁出手续。工作(监管)对象在40天内未申请迁居审批或迁居审批未在40天内获得公安机关同意的,系统自动撤销准迁信息。
3.属涉及未了结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人员迁出的,迁出地户籍窗口民警应中止迁出手续的办理,并通知迁移人员待相关案件结案后重新办理省内网上迁移准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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