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行业肩负着保证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重要使命,如果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职责而导致消费者受害,即使该消费者并无用餐行为,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餐饮服务机构(包括宾馆、商城、银行、火车站、飞机场、体育场和娱乐场所)等各类经营场所、公众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员或群众活动的主办方若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责任,从而导致消费者伤害事故发生,必应对由此产生的侵权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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