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未进行产权过户情况下的拆迁赔偿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定,建筑物作为不动产权利的认定应当以物权登记为依据,并遵循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方能生效。因此,在未完成产权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并不产生实质性的转移。在面临征收房屋的情况下,相应的赔偿款项理应归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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