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办理房屋委托公证时,当事人要求将其户口簿和结婚证复印件附在公证书后,这样可以吗?
答复:
这个问题似乎已成为公证界的千古谜题,赞成附件与反对附件的人数都甚众,谁也说服不了谁。赞成者通常都持一个观点:公证书宜以方便使用,尤其是以方便类似需要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作为附件的房管、工商等部门使用为原则,提高公证书的易用性和便捷性。在反对者看来,如此附件是违背了一事一证的原则,而且有降低公证公信力的嫌疑。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应当揭开一事一证的面纱,首先搞明白公证员言之灼灼的一事一证渊源在何处?一事一证中的事究竟如何界定?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都没有关于一事一证的规定。叙述过一事一证的规范性文件是1981年7月13日颁布并实施的《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证书试行格式的几点说明》第一条规定:为了申请人使用方便,一般以一事一证为好。有几项证明内容但属于同一使用目的而需合并成一份证书的可以几事一证。第三条规定:公证书均需编号。一宗公证事,需要办几件公证书的,应按顺序每件编一个号,不要几件同编一个号;如几项内容办成一份公证书的,应按一件计,编一个号。从字面上看,这份文件是提倡性而非效力禁止性规范。
一事一证中的事应做何解?这事指的是具体的某一公证事项呢?还是某一法律关系呢?又或者指传统意义上的某一件事情呢?咨询组倾向性意见认为:这里的事,应该指所证明的对象,即公证之对象(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一步来讲就是某一具体的公证事项。回归到提问者的问题,在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公证事项是证明委托的意思的真实性,公证的对象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委托书或委托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而无论是证明有法律意义的委托书还是证明委托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起点都是公证员要审查清楚真人发出真实的意思。审查真人,具体办证方法即是通过审查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材料来核查身份真实性。故附身份证、户口簿等不仅无损于公证公信力,而且是公证审查过程向外宣示的一个过程。如香港委托公证人所做公证书,也常有许多资料附件。
从公证实践看一事一证、一事多证、多事一证都是现实存在的,那选择一事一证、一事多证或多事一证其实仅仅是价值判断和选择问题,并不存在违反公证基本原则的问题。尤其是从公证书的实用性、易用性角度而言,将登记等所必须的材料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反而会提高公证书的使用效果,更符合公证有为才有位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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