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合同中什么叫买受人
时间:2023-03-02 17:52:12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买受人又称买方,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买受人有哪些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

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民法典》之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八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业务。

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可以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

现实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是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比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将出卖房屋的钥匙交给买受人等都是现实交付。

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的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

本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就是一种拟制交付,这种拟制交付可以称为指示交付。它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该动产的实际交付。最常见的指示交付是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

交付必须是以出卖人的意思而做出的,如果未经出卖人的同意,买受人自行将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从出卖人处取走则不构成交付,而是非法侵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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