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场所持械袭击他人构成了极其严重的刑事罪行,对此类犯罪者提出申请变更为非拘禁措施时,必须进行严密的评审程序。
一般而言,倘若犯罪情节极端恶劣且对社会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危害,那么申请变更为非拘禁措施的成功率将会比较低。
然而,若存在例如犯罪嫌疑人健康状况极其衰弱不适宜继续拘禁、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明朗且所需证据已经全部收集整理完毕等特殊情形,则有可能获得变更为非拘禁措施的批准。
在变更为非拘禁措施的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县城,并且要随时准备接受传唤并及时到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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