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问题,首要需要考虑的因素便是房屋购买时间的先后,具体可分为婚前购买与婚后购买。
对于婚前购买者而言,房产构成一方的法定单独所有物,另一方没有任何权利分享和分配。
然而,倘若这一房产在婚前或婚后增加了对方姓名,那么它将成为双方的共有财物,此时便可以合理地进行分割。
其次,假设争议房产为婚后购买,即便登记簿上仅有单一买方的名字,亦归结于夫妻共享之共有财产,应该平等地予以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房产购买时间如何,若涉及共同承担的购房抵押贷款,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配偶是否有实际的收入来源或者实际支付过贷款本金,彼此都应对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其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公平划分。
除此之外,如若尚处于未获得房产证书阶段的争议房产,法院通常会暂不对此类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做出判决,反之依据事实情况,裁决其居住及使用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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