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仅以其中一位的名义在婚姻关系形成之前进行购买的房地产是否应当归类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关键在于验证双方在出资行为实施之时是否具有共享所有权的明确目的性。
若有相关证据能够有效地显示出双方确实是出于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意愿与考虑进行出资购置,例如涉及到为主人公和新娘购买用于婚配生活的新居及其装饰等相关事宜,此时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此类预先购置的房地产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在产权人亲自否认购屋行为源自于共享所有权理念的前提下,其配偶需要承担起举证责任,以便能够证实这一事实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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