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如果父母和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不能解除关系。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抚养费。如果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关系形成的,可以通过解除收养关系断绝父母子女关系。
一、养父母可以断绝关系吗?
养父母可以断绝关系。法律规定,收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收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事实收养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二十八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还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达到了《民法典》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法院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
全文8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