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有多重要?
时间:2023-04-23 05:30:25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专业的医疗知识,具有案件复杂,争议大,疑难点多的特点,办理此类案件涉及如何还原医疗事实,又涉及医疗评价、法律评价等诸多专业问题。尤其医疗损害鉴定,被喻为案件处理中重中之重。双方在争取对己有利的鉴定结果,可谓是竭尽全力。很多患方当事人不明白,认为自己去做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再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的做法,不能说是错误,至少可以说不完美,费时费力。

下面引用司法部网站公开的案例做如下阐述说明:

1998年2月的一天,患者樊某在山东省临清市某医院分娩一名男婴,男婴随后被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经多年治疗确诊为脑瘫。患儿父母在四处求医过程中对导致脑瘫的原因产生疑虑,于是调取了患儿母亲生产时的病历,认为医院对樊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是导致脑瘫的直接原因。

面对儿子终身残疾的现实,以及高昂的治疗及康复费用,2008年6月,患儿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2009年底,临清市人民法院委托当地医学会对该起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医学会出具结论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由于原告对鉴定意见不认可,法院又于2011年5月委托山东某司法鉴定所再次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且该过失是导致患儿重度智力低下、脑性瘫痪的主要原因,参与度为85%-95%。之后院方又单方面委托山东省另一家司法鉴定所鉴定,第三次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医疗不足与被鉴定人脑瘫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15%,参考均值为12.5%。

面对三份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结论),审判工作进入了僵局。被告院方认为第二次鉴定没有事实依据,应不予认可并赔偿;原告患方坚持要求按照第二次鉴定意见进行赔偿,对第三次鉴定不予认可。该案自2008年立案,直至2012年仍未结案,在长期诉求无果的情况下,矛盾进一步激化,原告方也表现了极端行为。

针对当事双方难以调和的矛盾,且鉴定依据又是定案量刑的重要依据,法院决定再次委托鉴定,但委托的两家北京鉴定机构都因各种原因不予受理。于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鉴定。该所法医临床学研究室接受委托后立即派鉴定人进行材料预审,并与委托方沟通后组织医患双方至本中心进行鉴定前听证,让医患双方充分陈述各自的意见和依据,鉴定人则始终秉承严谨、客观的态度,耐心倾听,仔细问询,听证会让积怨近15年的双方第一次平心静气地面对面沟通交流,听证会结束后,原告方表示相信本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并愿意再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鉴定人针对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查阅了众多国内外文献,并查询了解了我国15年前的医疗水平状况,结合当时国内普遍情况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评估,并邀请国内权威的妇产科、儿科学专家、影像学专家会诊,最终认定医院在对樊某的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患儿目前脑瘫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程度建议为45%-55%。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鉴定人还应法院要求出庭质证,并就该案涉及的相关技术难点进行了详细阐述,对该案的判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得到了原被告双方及承办法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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