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3-07-24 09:25:01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两个的程度有轻重之分,行政法上的非法行医行为程度肯定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只是行政机关针对这一行为作出一个行政处罚。

刑法上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法律上刑法具有谦抑行,能被其他法律法规所评价的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来评价,因为刑法的惩罚性较为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这一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指出:要严格区分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罪和行政法规的非法行医行为。

1、对于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超过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目前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2、对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

3、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4、乡村医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根据有关规定,经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乡村医疗机构从事一般医疗服务的,不能按照非法行医处理。

非法行医相关知识补充

(一)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目前有些医生不顾政策法规、不顾职业道德,一切以经济利益为第一考虑因素,私下给病人做手术,还有一些小的美容院啊、诊所开展医美的项目,这些都是有很大危险隐患的,一切顺利就还好,怕就怕出现了医疗事故,到时候贪小便宜吃大亏,还是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吧,最起码有个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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