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老吴正和负责翻建自家房屋的匠人们一起干活儿,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根据群众反映来到施工现场,勘察询问之后要求老吴立即停工。理由是老吴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对宅基地上的进行翻建,并且翻建面积超出原批准宅基地的范围。
从老吴的案例中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原宅基地上房屋翻建需要办理审批相关手续;二是不得擅自扩大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土地权利,使用人具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仅限于集体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就算取消农业户口,只要户籍仍在原集体内,有关宅基地的各项权益不会受到丝毫影响。除了对使用人有要求,使用面积同样有严格限制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案例中老吴超出的宅基地面积与原面积之和即使在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于法,未经批准,私自扩大占地面积,根据规定属违法占地;于理,对其他村民来讲并不公平。所以,为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和条件使用。这样也可以避免农户本身不必要的损失。
一要符合城乡规划。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
二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翻建面积不得超占。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三翻建中不得擅自改变原宅基地所占面积。《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这些要求,老吴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大致流程是: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原有宅基地房屋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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