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嫖娼造成的后果
1、嫖娼属于违法情形,但一般不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嫖娼为犯罪,所以嫖娼就不构成犯罪。虽然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遭受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二、对嫖娼人员的处罚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哪些
第一,卖淫嫖娼行为的泛滥,会导致各类疾病的传播和蔓延,尤其是以艾滋病为首的性传播疾病。这些疾病的传播,严重威胁着中国人的身体健康,降低中国人的身体素质,继而引起连锁反应,阻碍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第二,卖淫嫖娼行为是滋生严重刑事犯罪、官员腐败等相关丑恶行径的温床,这些社会丑恶行为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
第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增多,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成为阻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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