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的损坏保管人有以下责任:
1、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2、因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什么是保管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性质为: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二、保管合同是什么意思?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三、无偿保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无偿保管合同纠纷一般是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对于无偿保管合同,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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