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展开劳动仲裁庭审过程中,陈述环节应当遵循恪守真实事实为原则。
首先,书记员须在仲裁厅正式开始后,仔细核实与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各项基础材料;紧接着,在发言完毕并庄重宣告仲裁庭纪律后,即进入有序开展的庭审阶段。
在此,我想向大家详细介绍如何在这样的场合下进行恰当的陈述。
请您在法庭之上,务必坚守实事求是之原则,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权益为导向,有条不紊地进行陈述。
对于具体的陈述内容,建议您结合案情发展趋势,予以灵活调整,避免僵化刻板,力求言简意赅且具备说服力。
《劳动法》第83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辩敬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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