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的追偿范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的范围有:
1.为履行担保债务而支付的财产;
2.履行担保义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所遭受的损失。
二、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
1、2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三、保证人怎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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