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程量及价格能鉴定,劳务工程官司中的工程量鉴定,如果此鉴定是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没有鉴定结论法院可能会判决原告败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中,业主与施工企业往往对于工程造价产生争议,通常的解决办法之一是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事务所对工程总价进行司法鉴定,并最终以鉴定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之一。
关于建筑纠纷工程量鉴定的规定
1、鉴定依据的标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不予鉴定的情形: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3、约定审计报告作为依据: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请求依据审计报告、评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又无法查明双方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一方主张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可予支持。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全文7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