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北京市丰台区一小学12岁的学生王某在上体育课踢球时被同学李某不小心踢伤腿部,王某的父亲认为儿子的同学李某和学校对此事故存在过错,遂代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学校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余元。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王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568元,判决李某的父母赔偿王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568元。
王某的父亲代儿子起诉称,儿子是被告小学的学生。2009年4月22日上午,儿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在征得体育老师同意后,和其他同学一起到足球场踢足球。在此期间体育老师并未在足球场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在踢球过程中,儿子的同学李某将儿子的小腿踢伤,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王某的父亲认为学校和儿子的同学李某均对此事故存在过错,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学校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事发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有一定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其进行铲球是事发的起因。李某踢到王某腿部致其受伤事发突然,并非故意所为。
关于校方的责任问题,本案中,事故发生在体育课,此时学校负有组织、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学校体育教师对男生正在进行的有一定风险性的足球运动没有进行监督,对王某的危险动作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故学校对其疏于管理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本院确定王某、李某、学校各自承担的比例为40%、30%、30%。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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