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超期储存的处罚:超期贮存的危险废物,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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