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保险诈骗犯罪具有社会危害多重性、诈骗行为隐蔽性、作案方式多样性、犯罪主体明确性、主观目的贪利性的特点。产生保险诈骗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社会因素、法律因素,也有保险业自身的行业因素。保险作骗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有关方面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抑制诈骗案件的发生,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
「关键词」保险诈骗保险业成因防范
保险是一种经营经济补偿并且有互助性质的事业,它主要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企业或个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保险诈骗,即情节严重的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1)我国新刑法将其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规定在条文里,从而为打击这一犯罪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特点
当前我国的保险诈骗犯罪活动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首先,保险诈骗犯罪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而造成保险基金的流失,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损害了广大保户的合法利益,影响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其次,保险业作为与银行业、证券业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支柱,受到保险诈骗的严重干扰,发展缓慢,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的金融实力;最后,保险诈骗直接对保险标的构成威胁,造成社会安全,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损害。如在诈骗中,一般会涉及到放火、沉船或者其他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人身保险诈骗中,则一般会涉及杀人、伤害等行为;而在内外勾结的案件中,还会有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进行的相应犯罪行为。
2、诈骗行为的隐蔽性
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首先,保险诈骗者作为的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与保险人存在着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诈骗行为往往被合法的保险合同所掩盖,难以引起社会公众和保险人的怀疑;其次,保险经营对象十分广泛,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一个投保都进行详细调查,而保险标的完全在罪犯控制之下,保险人无法直接管理,甚至在出险后也难以对保险事故进行及时勘验调查,这使得罪犯有机可乘;再次,保险诈骗者实施诈骗的时间十分充裕,不仅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而且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均可实施欺诈行为。由于欺诈行为都是经过欺诈者的周密安排和精心策划,保险人即使发现,也很难搜集到有关欺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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