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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儿和孤儿。
二、申办手续
1、收养人申请;
2、县(市)区民政局颁发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养儿童证明;
3、收养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或儿童报案证明第三联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6、收养人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有关情况证明;
7、被收养人员《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仅限有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员);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收养人完备上述申办手续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由派出所受理并调查核实,上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时限为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提示:以现场受理审核材料为准,如需补充,请按审核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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