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完成退款事宜,能否进行取保候审,这必须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作出相应的判断。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种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不会逃避刑事处罚要求、妨害证人和证据的提供、销毁,以及避免给社会带来潜在威胁的强制性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具备以下任一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产生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产生危险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实施取保候审的。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同时,他们所做出的退款行为也能充分证明其具有悔过自新的意愿,或者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险,那么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
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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