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一)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包括窗口申报
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进行建设用地申报。
(二)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包括核收申报材料
1、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建设用地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如发现设用地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建设用地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三)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包括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四)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包括项目经办人审核
接到窗口转来的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五)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包括项目经办人核发许可证
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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