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当涉及离婚事务时,可行之途径乃是经由签订离婚协议书或提交诉讼状进行协议离婚或是诉讼离婚两种。
然而,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无法即日获得离婚证明书。
即便双方均达成共识,欲解除夫妻关系,亦需严格遵守离婚冷静期原则。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最长不会超过30个工作日内,任意一方如若不愿离婚,均可通过该机构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而这30个自然日便被称为“冷静期”。
当冷静期限届满之际,双方需于此后剩余之30个工作日内在婚姻登记机关亲身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若双方未能及时提出申请,将视作已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8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