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材料办理。
办理出生登记除需提供婴儿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婴儿父或母为非户主的,还需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入户证明;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则需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随父报出生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属报出生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和集体户口簿首页。
凡持市外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签发的出生证明)的,需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区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保健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后,再持上述证明材料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三)父母在国(境)外所生的小孩,需提供国(境)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口所生的小孩,因父母死亡或本市一方被判刑,外地一方失踪(或改嫁)需随本市亲属入户的小孩。由申请人提出书面入户申请,提供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的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派出所出具的失踪证明、小孩由本市亲属抚养的公证书。
(五)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户口在外地,小孩报出生需新立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款情况的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内任一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入户手续。
(二)符合第一条(三)(四)(五)款情况的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在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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