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一旦达到相应的数额的,都会予以刑事处罚,根据情节不同,起刑点也有不同。就犯罪意图而言,盗窃是故意犯罪,是有预谋的犯罪。那么如果行为人在盗取别人财物后,又将盗取的财物还了回去,这种情况是构成犯罪既遂的。解释分析如下:
根据刑法理论,实施盗窃的行为人一旦取得盗窃物的控制权,那么盗窃就已经既遂,若其事后(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将财物返还,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因为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后续的返还行为不再影响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故其返还行为只能算是一个量刑情节,可以作为其悔改的表现认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犯罪行为人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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