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于2006年8月窜入被害人陈某家院内盗窃白马一匹,刚出院墙25米时,陈某发现马匹丢失,遂打一声呼哨,白马立即挣脱郑某跑回陈某家院内。
[分歧]
在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郑某的行为属盗窃既遂,因为郑某已从陈某院内牵出马匹,按常理陈某控制马匹的主要方法应是院墙,马匹被牵出院子25米,陈某已失去对该白马的控制能力,虽然后来白马又回到陈某家中,那是盗窃既遂后的后续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观点二:郑某行为属盗窃未遂,因为白马在陈某一声呼哨下又回到陈家,可见陈某并未真正失去对白马的控制,是否失控,不能以院墙论,应以实际情况而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学界对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问题的主流观点是失控加控制说”。所谓失控加控制说”,是指财物所有人、管理人对财物失去控制,而行为人又彻底地控制了财物的情形。笔者认为,以失控加控制说”来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既遂是盗窃成功,财物已脱离了其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应属于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本案中的白马最终在陈某呼哨声控制下跑回陈家,可见陈某对该白马并未完全失去控制,同理,郑某也未完全控制住白马。因此,应属盗窃未遂。但审判实践中执行这一标准时应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片面和机械地分析问题。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林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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