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俗称暂扣证)。同时,又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
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并且,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
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级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6、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7、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一、驾驶证扣留时间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1)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2)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第四十九条规定
(1)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规则
1、未携带驾驶证的:罚款20-200元;扣车;驾驶证扣1分,还要支付扣车时可能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停车10天是最长核实时间。【违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具体罚款多少,看省市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规定。
3、【扣车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4、【扣分依据】扣分全国统一,依据:《91号令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5条第5项:“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5、【及时归还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6、【归还核实最多10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7、【投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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