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留驾驶证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使超过规定时速50%的。
4、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7、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二、驾驶证扣留的期限是多久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24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总结: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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