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学校名称的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04:38 4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变更名称3、变更名称前,有进行资产清算

二、办理材料

写明变更理由

需有董事会全体董事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承办科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

4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5窗口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及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承办科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

4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5窗口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及送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政和路人社局综合楼604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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