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过错一方坚决反对离婚的申请,那么其享有合法权利拒绝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在具备众多影响因素的婚姻状况里,婚内过错方主动示意离婚,但无过错另一方却持有保留态度时,法院考虑到种种复杂情形后,往往会慎重裁决是否应批准离婚请求。
例如,衡量婚姻是否已然破裂,以及婚姻是否尚有再次维系修复的潜在可能性等等。
在大多数情况下,倘若无过错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不予离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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