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其效力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行为人需具备应有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必须建立在真实而明确的意思表示基础之上;
最后,不得触犯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同时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准则。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有一方当事人声称另一方当事人拖欠款项尚未偿还,他们往往会出示欠条或其他形式的债权凭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新出具的欠条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即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这份新的欠条便应当被视为有效。
然而,重新出具欠条的行为亦须遵循特定的条件,如:
重新出具的欠条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且其内容应当与原始欠条保持一致或者能够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若新出具的欠条内容与原始欠条相悖,或者存在其他法律上的瑕疵,那么该份欠条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欠条遗失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条,但新出具的欠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条件。
若新出具的欠条内容真实、合法且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这份新的欠条理应被视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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