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金和违约金一般不可以并用。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一)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
根据产生的依据,违约金可以分为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实践中的违约金大量表现为约定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即为约定违约金。通常认为,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的规定,即属于法定违约金。
(二)区分二者对具体适用的意义
区分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在司法适用中的意义在于,约定违约金适用司法酌减规则;而法定违约金作为对违约行为预设的救济方案,在立法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及债务人负担的公平性,因此,其不适用关于违约金的司法酌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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