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如因此引发诉讼,作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借名人与被借名人虽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就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但如该协议因合同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被借名人将无法据此向借名人主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一、帮别人贷款买车有什么风险
(一)可能影响自己的个人信用。由于你是帮别人贷款买车,贷款进行申请是时候是以你的名义申请的。如果别人无法及时还款,银行进行催收的可不是对方,而是你自己。同时影响的也是你自己的个人信用。不要说什么帮别人贷款,催收要找别人之类的话。无论是进行欠款催收,还是记录信用污点,银行找的都是合同上的人。
(二)可能需要承担车辆的事故责任。选择帮别人贷款买车,就意味着在各种文件里,车辆是属于你的。由于这个原因,当别人开着这辆车出事故的话,你就需要承担各种连带责任。即使当时你和这次事故没有任何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谁让这辆车在名义上是属于你的呢。你就是这辆车的车主,车辆出了事故,不找车主承担责任,还能找谁承担责任。
二、借名买车纠纷法院一般怎么判
在审理因“借名买车”引发的民事案件中,认定合同效力是确认各方权利、责任的前提。审判实践中,对为规避车辆调控政策签订的“借名买车”合同,法院一般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在于该行为扰乱政府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中,孙先生与飞驰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形式上虽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但合同目的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借名买车”行为中一般涉及两重法律关系,其一是被借名人(购车指标所有人)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二是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就购买车辆的款项支付、权利归属、事故赔偿等事项进行约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两重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即借名人、被借名人、汽车销售方。
首先,对借名人而言,其作为购车款项、保险等各类费用的实际承担者,虽实际占有、使用车辆,但车辆属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如被借名人因民事诉讼案件成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财产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风险。此时,借名人虽可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权利,例如通过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确权诉讼等主张对车辆的所有权或损害赔偿等,但仍面临败诉或胜诉后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此外,对被借名人而言,当车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如因此引发诉讼,作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借名人与被借名人虽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就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但如该协议因合同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被借名人将无法据此向借名人主张责任。
最后,对汽车销售方而言,如其对“借名买车“行为明知,仍与被借名人签订买卖合同,当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时,因其对合同无效存在较大过错,可能因此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例如定金损失、返还车辆的部分折旧损失等。
可见,“借名买车”对各方参与者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心存侥幸规避法律规范、调控政策的行为,最终只能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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